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6991號債權人 林顯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衷麗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權人究為林顯峻或 許銀娣 ?
二、如債權人為許銀娣,應提出林顯峻(原名: 林顯章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及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且繼承人有數人時,應釋明許銀娣得單獨為本件請求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
三、釋明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利息之依據。
四、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即足以確認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
五、債務人衷麗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