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180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文海 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宗鎰
王林政 劉鴻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
7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陳心婷法官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書記官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