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促字第847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4年度促字第8475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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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玖仟柒佰肆拾壹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書記官許玉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