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241號原告 陳嘉妤 被告 陳銘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03年度審簡字第4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張誌洋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