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簡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竹簡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竹簡字第285號原告 戴慧 住○○市○區○○街000號0樓之0訴訟代理人 蘇得鳴 律師被告 曾治華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
許亞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新竹簡易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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