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小調字第1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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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竹小調字第1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竹小調字第1133號聲請人 呂培聖 相對人 李有田李宗賢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於民國109年9月25日因匯款錯誤,以自動提款機轉帳方式匯款新臺幣30,000元入相對人之被繼承人李宗賢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戶,相對人無法律上的原因受有利益,爰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前揭款項。經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為高雄市鼓山區,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書記官陳筱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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