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37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採購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77號原告台灣西克麥哈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 律師被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林發電廠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 何俊墩 律師
參加人鴻易宸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採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鴻易宸企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參與被告辦理之「煙氣排放監測儀器維護保養工作」採購案,因不服被告將上開採購案決標予鴻易宸企業有限公司,向被告提出異議,復不服被告民國97年1月18日D大林字第09701001121號函復之異議處理結果,提起申訴,遭申訴審議判斷駁回其申訴,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茲因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鴻易宸企業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依法命其獨立參加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江幸垠
法官戴見草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涂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