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15號上訴人乙○○以上上訴人與甲○○間因97年度訴字第111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