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039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039號

原告 許麗珍 住○○市○○區○○街000巷00號2樓被告 康健住 ○○市○○區○○路0巷00號0樓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17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陳柏榮

法官王麗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定程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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