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71號原告普翔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甲○○被告戊○○
號丙○○
巷10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11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書記官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