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0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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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2024號債權人 劉金木 債務人 謝茂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茂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金額並提出計算式(依台端事實理由欄所載之計算式,似有誤,請就本件工程實際工程款扣除台端已支付,作為請求之依據)。
二、提出統一編號00000000最新最新商業登記事項及負責人戶籍謄本。
三、提出債務人謝茂全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