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854號債權人 林鄒碧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簡美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權人得單獨為本件請求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本件依提出之林銘金繼承系統表所示,其繼承人除債權人外,尚有 林榮登 、林青秀、 林清梅 )。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