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1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954號
第1955號上訴人即被告 余森榮 選任辯護人 羅宗賢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森榮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貳年叁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余森榮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12月6日裁定執行羈押,該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3月6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賴妙雲法官陳得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