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易字第5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上易字第529號上訴人即被告 顏丁喜 選任辯護人 王森榮 律師
賴柏宏 律師 鄭婷瑄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1號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顏丁喜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緩刑伍年。
事實
一、顏丁喜自民國86年8月28日起,擔任澎湖籍、20噸以上、原主機450匹馬力之「福聯興2號」漁船(編號:CT3-5010號,下稱系爭漁船)之登記船主及船長,實際負責前揭漁船之所有船務運作,包括船員之聘僱、販賣魚獲及申購優惠漁船用油,其明知:㈠依法領有漁業證照之漁業人於國內購買漁業動力用油作漁業使用,依法免徵貨物稅、營業稅,並享有優惠油價之補貼款(見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第4條);㈡20噸以上之漁船,除別有規定外,原則上於95年12月31日前,均應裝設航程紀錄器(VoyageDataRecorder;下稱
VDR,見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第5條),而VDR於裝設後不得任意自行拆卸,以確保所記錄內容係海上作業時數;㈢裝設VDR之漁船,按VDR記錄之作業時數,並依據下述標準計算優惠漁業動力用油量:⒈主機甲種用油(指供漁船柴油機使用之柴油)部分,以0.19公升×馬力數×作業時數;⒉副機用油部分,有冷凍機者,以0.19公升×馬力數×作業時數;無冷凍機,則以0.11×馬力數×作業時數(見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第7條);㈣以不實證件,偽造、變造航程資料及從事非漁業行為購買優惠漁業動力用油,漁業人應繳回該違規航次漁業動力用油之貨物稅、營業稅及優惠補貼款(見優惠油價標準第13條第1款、第4款及第7款)。竟為以不實之加大引擎馬力匹數詐領更多漁船優惠用油,明知其並未購入及實際更換「野馬牌、型號S185-UTR、850匹馬力」之主機引擎於漁船上,竟透過 蔡清休 (業於97年4月24日死亡)取得有業務上登載不實犯意之 黃福盛 所偽開、載有上開主機廠牌、型號、馬力數之船用機械證明及統一發票各1紙,旋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詐欺得利犯意,持該不實之船用機械證明及統一發票偽充機器來源及買賣證明,經由不知情之代辦人 黃錦香 於93年8月間,向漁業署提出「動力漁船改、增裝主、副機申請書」,欲將其上主機引擎換裝成上開850匹馬力主機,而行使前揭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嗣前揭申請案,經不知情之漁業署承辦人函覆同意,而高雄港務局馬公辦事處檢丈員謝昆崙亦未仔細辨明上開引擎特徵,僅依上開不實之船用機械證明及統一發票予以審查,因而陷於錯誤,依據船舶檢查規則實施特別檢查後,於93年9月22日檢丈完成,黃錦香因而取得記載前揭不實事項之船舶檢查證書1紙,再持之向漁業署申請換發漁業執照與配油手冊,辦畢後並交予顏丁喜收執,足生損害於漁政與港務機關對漁船管理之正確性及國家財政之健全。 嗣顏丁喜 即以不實加大之引擎馬力匹數,接續自93年10月21日起至98年4月25日止,於附表一編號1-5、7-
11、13-23、25-33、36-41、43-48、50-63、67所示加油時、地,申購甲種漁船動力漁業用油(95年12月31日之前係持上開漁船之漁業執照與配油手冊,向不知情之加油站人員購買優惠用油;95年12月31日之後,則以裝設該漁船之航程紀錄器,供不知情之加油站人員由站內所裝設之航程讀取器讀取該航程記錄購買優惠用油),使加油站人員誤認漁船之主機之引擎馬力數為850匹馬力,陷於錯誤,而依前述標準給予該漁船漁業動力優惠用油,總計詐得相當於新臺幣(下同)307萬4969元之利益。
二、案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並由澎湖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按傳聞法則之重要理論依據,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乃予排斥,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於法院審判時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並貫徹刑事訴訟法修法加重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確認當事人對於證據能力有處分權之制度,傳聞證據經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另當事人於調查證據時,對於傳聞證據表示「沒有意見」、「對於證據調查無意見」,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應視為已有將該等傳聞證據採為證據之同意,此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時,已表示對於全案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意見,且同意作為本案之證據(見本院卷第36至38頁、第49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已同意本案傳聞證據均有證據能力,本院斟酌該等證據並非非法取得,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是該等證據,均得採為證據。
貳、有罪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顏丁喜(下稱被告)對上揭事實均坦承不諱,本院審酌:
㈠被告上開自白,核與證人黃錦香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系爭
漁船之動力漁船改造改裝申請書、漁業執照、船舶檢查紀錄簿、船舶檢查證書、船筏基本資料管理、修改船筏進出港紀錄介面、勘驗筆錄、漁業動力用油購油手冊、動力漁船生命史重點管理資訊報表、船用機器證明書、統一發票、歷史購油紀錄等件在卷可稽。
㈡按VDR之定位方式係採用「全球定位系統(即GPS)」,有
:全天候,不受任何天氣影響;全球覆蓋(高達98%);三維定點定速定時高精準度;快速、省時、高效率;應用廣泛、多功能;可移動定位等六大特點;且VDR所採用之GPS模組晶片為普旺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之ZX4120GPS模組晶片,其定位精準度在7公尺以內,圓周誤差率(即CEP,為彈道學中測量武器系統精準度之項目,乃指以目標為圓心畫一個圓圈,如果武器命中此圓圈的機率最少有一半,則此圓圈的的半徑就是圓形公算誤差)90%,亦即此款晶片模組有90%的定位點會在7公尺範圍內,有漁業署98年6月30日漁二字第0981322197號函及所附「漁船航程紀錄器定位原理及精準度報告」可考。參以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為瞭解VDR之準確度,曾於另案之97年度易字第82號等案件,於98年9月28日上午9時,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地檢署、澎湖縣政府警察局刑警隊、海巡署(艇上配備固定式衛星定位機具)、漁業署人員及另案被告、辯護人,在馬公第三漁港會合(分兩組即「天順利號」漁船、海巡署船舶),天順利號船上原已裝有VDR壹台(CTP-FA1059)、雷達壹台及衛星定位機具(型號:GPSPLOTTER/SOUNDERYFV-10GPIV)2台,船隻出發前,漁業署人員於9時30分許,開始於天順利號架設安裝所攜帶之VDR2台(CTP-FA0888、0889)及衛星定位設備(Furuno牌,型號:DGPSGP-37)1台,漁業署所裝設之Furuno並直接連線其一併帶來之手提式筆電,能即時讀出並紀錄船隻航行經緯度等,船舶實際出發時間為:98年
9月28日上午9時52分,兩船間保持相當距離併行,前往白沙鄉大倉島,在抵達大倉島前,分別於該日上午10時24分、10時50分及11時08分,均在海上同時定點停船1次,時間各約5分鐘,比對海巡署、天順利及漁業署之衛星定位機具之結果,三者所顯示之經緯度一致,嗣於上午11時58分許,兩船航抵大倉島,漁業署人員於大倉派出所當場解讀其所攜之
VDR(2台)及Furuno定位儀器之數據,並經當場攝影、列印航跡圖,另於下午3時20分許,天順利號漁船將中油之可攜式設備連接船上VDR,讀取該日實際航行紀錄,並於3時23分許讀取完成,隨後並列印航跡圖,經比對VDR之紀錄,均與其他衛星定位機具所顯示之紀錄相符,並未出現VDR有何不準確等異常情事,此有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勘驗筆錄附於上開案件可稽。
㈢公訴意旨認定被告以前開方式詐欺得利之數額,係以系爭漁
船於上開期間之全部加油量,對照政府各項補助金額予以計算。然本院斟酌系爭漁船申請改裝獲准後,須承載更多油品重量,被告當不致更換較原引擎馬力數更小之引擎機具,堪認上述漁船仍具原登記引擎之馬力數,則被告並未就此部分消耗之油量獲利。是故,爰依有利於被告之方式,即以原登記引擎馬力數與變更後引擎馬力數差額所換算之加油量,對照政府各項補助金額,核算被告詐欺得利之數額。
㈣綜上所述,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既有前揭證據可佐,核與
事實相符,自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是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黃錦香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此部分應成立間接正犯。被告以不實加大引擎馬力匹數之方式,接續於前揭時、地領取漁船補助用油,顯係基於單一之詐欺得利犯意而為之,所犯均該當於同一犯罪構成要件,且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觀念,應認其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依接續犯而論以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一罪。另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因此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之不同犯罪,其間果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應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49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係基於詐領更多漁船優惠用油之目的,始為不實加大引擎馬力匹數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為,二者間有方法、目的之關係,此種情形於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前,本得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茲於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本院認上開行為之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虞,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是應適度擴張「同一行為」之概念,認此情形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方屬適當。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216條、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又被告雖自93年10月21日起開始詐欺得利犯行,然持續至刑法修正施行後之98年4月25日止,該詐欺得利犯行,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依修正後相關規定處斷之,且亦無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適用,均併予敘明。
三、原審據以論處被告罪刑,固非無見。惟查:㈠被告係基於詐領更多漁船優惠用油之目的,始為不實加大引擎馬力匹數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為,二者間有方法、目的之關係,此種情形於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前,本得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茲於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本院認上開行為之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虞,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是應適度擴張「同一行為」之概念,認此情形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方屬適當,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216條、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已如上述。原判決認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犯罪構成要件有異,應成立數罪並分論併罰,尚有未合。㈡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黃錦香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此部分應成立間接正犯,原判決就此漏未論述,亦有未當。㈢被告被訴涉犯船舶法第75條施用詐術取得船舶證書罪嫌部分,應不另為免訴之諭知(詳後述),乃原判決竟於主文諭知此部分免訴,亦有未合。㈣被告被訴附表一編號34、
35、42、49詐欺得利部分,應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詳後述),原判決未為此部分之論述說明,亦有疏誤。被告上訴意旨,認其上開所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得利罪,應論以想像競合犯,從較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而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且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四、審酌被告身為漁船船長,對政府補貼漁船優惠用油之美意不知珍惜,反兼以不實加大引擎馬力數及虛以取得不實作業時數等不法手段,趁機詐取不法利益,導至公帑損失,影響國家財政健全,並斟酌被告犯後坦承全部犯行,已見悔意,及其所詐得之不法利益數額等一切情狀,爰量處有期徒刑1年
9月,以資懲儆。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於本院審理時業已坦承全部犯行,並於100年5月18日繳交漁業署所核定應繳回之優惠用油補貼款59萬2001元,此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0年5月5日農授漁字第1001211288號函及100年5月18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10頁)。足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諒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併勵來茲。
叄、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本件被告詐取漁船優惠用油之不法利益之計算,係採馬力差額計算,共計詐得相當於307萬4969元之利益等情,已如上述。起訴意旨未斟酌上情,遽認如起訴書附表所載金額均為被告所詐得之利益(起訴意旨認補助金額為1358萬6572元,扣除離島地區免營業稅金額22萬6425元,則被告非法得利計1336萬147元),其中逾越307萬4969元之部分,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惟因此部分與前開詐欺得利論罪科刑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肆、不另為免訴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謂:被告於上開時、地,以持不實之船用機械證明及統一發票之詐術,使檢查人員陷於錯誤,因而取得船舶檢查證書及換發漁業執照,因認被告此部分涉犯修正前船舶法第75條施用詐術取得船舶證書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船舶法業於99年12月8日修正公布,關於船舶之相關管理胥依行政罰則處理,而廢止原船舶法刑事處罰之規定。修正後之船舶法既已廢止刑事處罰之規定,則前揭起訴部分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諭知免訴之判決,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詐欺得利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論罪科刑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伍、不另為不受理諭知部分:
一、按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有第42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或第5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刑事訴訟法第260條定有明文。檢察官違反上開規定而再行起訴,法院即應認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而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被告被訴附表一編號34、35、42、49詐欺得利部分,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1月21日以98年度偵字第433號緩起訴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2、24頁)。而本案起訴檢察官未敘明本案有何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情形,竟仍於99年3月30日,以99年度偵字第18號,將附表一編號34、35、42、49部分再行起訴,揆諸前揭說明,附表一編號34、35、42、49部分之起訴程序即屬違背規定,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諭知公訴不受理,惟因此部分與前開詐欺得利論罪科刑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
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339條第2項、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茂松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蔡國卿法官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劉鴻瑛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差額馬力補貼款│││起│││├────┬───┬─────┬───┬─────┬───┬────┬─────┤││訴│││││甲油││免貨物│免貨物稅│免營業││補助金額│││書│船名│船編│加油編號│甲油│補賠款│補貼款│稅單價│金額│稅單價│免營業│計│││編││││(公升)│單價│金額│(元/│(元)│(元/│稅金額│(元)│││號│││││(元/│(元)│公升)││公升)││││號││││││公升)│││││││├─┼─┼────┼────┼─────┼────┼───┼─────┼───┼─────┼───┼────┼─────┤│1│1│福聯興2│CT3-5010│093/10/21│8,533│1.319│11,018│3.990│33,328│0.793││44,346│├─┼─┼────┼────┼─────┼────┼───┼─────┼───┼─────┼───┼────┼─────┤│2│2│福聯興2│CT3-5010│093/11/01│16,953│1.319│22,361│3.990│67,642│0.793││90,003│├─┼─┼────┼────┼─────┼────┼───┼─────┼───┼─────┼───┼────┼─────┤│3│3│福聯興2│CT3-5010│093/11/12│12,608│1.319│16,630│3.990│50,306│0.793││66,936│├─┼─┼────┼────┼─────┼────┼───┼─────┼───┼─────┼───┼────┼─────┤│4│4│福聯興2│CT3-5010│093/12/26│10,082│1.662│16,756│3.990│40,227│0.793││56,983│├─┼─┼────┼────┼─────┼────┼───┼─────┼───┼─────┼───┼────┼─────┤│5│5│福聯興2│CT3-5010│094/01/17│8,000│1.662│13,296│3.990│31,920│0.756││45,213│├─┼─┼────┼────┼─────┼────┼───┼─────┼───┼─────┼───┼────┼─────┤│6│6│福聯興2│CT3-5010│094/02/24│-7,208│1.662│-11,979│3.990│-28,759│0.756││-40,738│├─┼─┼────┼────┼─────┼────┼───┼─────┼───┼─────┼───┼────┼─────┤│7│7│福聯興2│CT3-5010│094/03/15│12,654│1.662│21,031│3.990│50,489│0.806││71,520│├─┼─┼────┼────┼─────┼────┼───┼─────┼───┼─────┼───┼────┼─────┤│8│8│福聯興2│CT3-5010│094/03/31│8,630│1.662│14,343│3.990│34,434│0.806││48,777│├─┼─┼────┼────┼─────┼────┼───┼─────┼───┼─────┼───┼────┼─────┤│9│9│福聯興2│CT3-5010│094/04/06│11,098│1.662│18,445│3.990│44,281│0.806││62,726│├─┼─┼────┼────┼─────┼────┼───┼─────┼───┼─────┼───┼────┼─────┤│10│10│福聯興2│CT3-5010│094/04/21│13,264│1.662│20,045│3.990│52,923│0.806││74,968│├─┼─┼────┼────┼─────┼────┼───┼─────┼───┼─────┼───┼────┼─────┤│11│11│福聯興2│CT3-5010│094/05/07│8,274│1.662│13,751│3.990│33,013│0.806││46,764│├─┼─┼────┼────┼─────┼────┼───┼─────┼───┼─────┼───┼────┼─────┤│12│12│福聯興2│CT3-5010│094/05/28│-3,434│1.662│-5,707│3.990│-13,701│0.806│-2,767│-22,175│南縣奕豪├─┼─┼────┼────┼─────┼────┼───┼─────┼───┼─────┼───┼────┼─────┤│13│13│福聯興2│CT3-5010│094/06/17│15,338│1.662│25,492│3.990│61,199│0.806││86,691│├─┼─┼────┼────┼─────┼────┼───┼─────┼───┼─────┼───┼────┼─────┤│14│14│福聯興2│CT3-5010│094/06/27│12,366│1.662│20,552│3.990│49,340│0.806││69,892│├─┼─┼────┼────┼─────┼────┼───┼─────┼───┼─────┼───┼────┼─────┤│15│15│福聯興2│CT3-5010│094/07/12│16,534│1.662│27,480│3.990│65,971│0.806││93,451│├─┼─┼────┼────┼─────┼────┼───┼─────┼───┼─────┼───┼────┼─────┤│16│16│福聯興2│CT3-5010│094/07/23│2,115│1.662│3,515│3.990│8,439│0.806││11,954│├─┼─┼────┼────┼─────┼────┼───┼─────┼───┼─────┼───┼────┼─────┤│17│17│福聯興2│CT3-5010│094/08/11│8,482│1.662│14,097│3.990│33,843│0.881││47,940│├─┼─┼────┼────┼─────┼────┼───┼─────┼───┼─────┼───┼────┼─────┤│18│18│福聯興2│CT3-5010│094/08/29│11,168│1.662│18,561│3.990│44,560│0.881││63,121│├─┼─┼────┼────┼─────┼────┼───┼─────┼───┼─────┼───┼────┼─────┤│19│19│福聯興2│CT3-5010│094/09/04│5,751│1.662│9,558│3.990│22,946│0.881││32,504│├─┼─┼────┼────┼─────┼────┼───┼─────┼───┼─────┼───┼────┼─────┤│20│20│福聯興2│CT3-5010│094/09/25│11,284│1.662│18,754│3.990│45,023│0.881││63,777│├─┼─┼────┼────┼─────┼────┼───┼─────┼───┼─────┼───┼────┼─────┤│21│21│福聯興2│CT3-5010│094/10/12│11,131│1.662│18,500│3.990│44,413│0.881││62,913│├─┼─┼────┼────┼─────┼────┼───┼─────┼───┼─────┼───┼────┼─────┤│22│22│福聯興2│CT3-5010│094/11/02│22,496│1.662│37,388│3.990│89,759│0.881│19,819│146,966│南縣奕豪├─┼─┼────┼────┼─────┼────┼───┼─────┼───┼─────┼───┼────┼─────┤│23│23│福聯興2│CT3-5010│094/11/07│2,652│1.662│4,408│3.990│10,581│0.881││14,989│├─┼─┼────┼────┼─────┼────┼───┼─────┼───┼─────┼───┼────┼─────┤│24│24│福聯興2│CT3-5010│095/01/09│-3,403│1.662│-5,655│3.990│-13,577│0.881││-19,232│├─┼─┼────┼────┼─────┼────┼───┼─────┼───┼─────┼───┼────┼─────┤│25│25│福聯興2│CT3-5010│095/02/05│13,116│1.662│21,799│3.990│52,333│0.881││74,123│├─┼─┼────┼────┼─────┼────┼───┼─────┼───┼─────┼───┼────┼─────┤│26│26│福聯興2│CT3-5010│095/03/17│21,576│1.662│35,859│3.990│86,088│0.914││121,947│├─┼─┼────┼────┼─────┼────┼───┼─────┼───┼─────┼───┼────┼─────┤│27│27│福聯興2│CT3-5010│095/04/08│16,210│1.662│26,941│3.990│64,678│0.914││91,619│├─┼─┼────┼────┼─────┼────┼───┼─────┼───┼─────┼───┼────┼─────┤│28│28│福聯興2│CT3-5010│095/04/29│8,885│1.662│14,767│3.990│35,451│1.014│9,009│59,227│南縣奕豪├─┼─┼────┼────┼─────┼────┼───┼─────┼───┼─────┼───┼────┼─────┤│29│29│福聯興2│CT3-5010│095/05/15│7,361│1.662│12,234│3.990│29,370│1.014││41,604│├─┼─┼────┼────┼─────┼────┼───┼─────┼───┼─────┼───┼────┼─────┤│30│30│福聯興2│CT3-5010│095/05/21│833│1.662│1,384│3.990│3,324│1.014││4,708│├─┼─┼────┼────┼─────┼────┼───┼─────┼───┼─────┼───┼────┼─────┤│31│31│福聯興2│CT3-5010│095/06/01│9,461│1.662│15,724│3.990│37,749│1.014││53,473│├─┼─┼────┼────┼─────┼────┼───┼─────┼───┼─────┼───┼────┼─────┤│32│32│福聯興2│CT3-5010│095/06/08│2,893│1.662│4,808│3.990│11,543│1.014││16,351│├─┼─┼────┼────┼─────┼────┼───┼─────┼───┼─────┼───┼────┼─────┤│33│33│福聯興2│CT3-5010│095/06/30│10,740│1.662│17,850│3.990│42,853│1.014││60,703│├─┼─┼────┼────┼─────┼────┼───┼─────┼───┼─────┼───┼────┼─────┤│34│34│福聯興2│CT3-5010│095/07/16│10,391│1.662│17,270│3.990│41,460│1.064│11,056│69,786│馬沙溝├─┼─┼────┼────┼─────┼────┼───┼─────┼───┼─────┼───┼────┼─────┤│35│35│福聯興2│CT3-5010│095/08/17│8,561│1.662│14,228│3.990│34,158│1.064│9,109│57,495│馬沙溝├─┼─┼────┼────┼─────┼────┼───┼─────┼───┼─────┼───┼────┼─────┤│36│36│福聯興2│CT3-5010│095/09/08│9,024│1.662│14,228│3.990│36,006│1.064││51,004│├─┼─┼────┼────┼─────┼────┼───┼─────┼───┼─────┼───┼────┼─────┤│37│37│福聯興2│CT3-5010│095/09/19│379│1.662│630│3.990│1,512│1.049││2,142│├─┼─┼────┼────┼─────┼────┼───┼─────┼───┼─────┼───┼────┼─────┤│38│38│福聯興2│CT3-5010│095/10/06│10,844│1.662│18,023│3.990│43,268│1.004││61,291│├─┼─┼────┼────┼─────┼────┼───┼─────┼───┼─────┼───┼────┼─────┤│39│39│福聯興2│CT3-5010│095/10/16│4,863│1.662│8,082│3.990│19,403│0.994││27,485│├─┼─┼────┼────┼─────┼────┼───┼─────┼───┼─────┼───┼────┼─────┤│40│40│福聯興2│CT3-5010│095/11/05│9,588│1.662│15,935│3.990│38,256│0.969││54,191│├─┼─┼────┼────┼─────┼────┼───┼─────┼───┼─────┼───┼────┼─────┤│41│41│福聯興2│CT3-5010│095/11/23│10,583│1.662│17,589│3.990│42,226│0.944││59,815│├─┼─┼────┼────┼─────┼────┼───┼─────┼───┼─────┼───┼────┼─────┤│42│42│福聯興2│CT3-5010│096/01/15│10,249│1.662│17,034│3.990│40,894│0.954│9,778│68,706│馬沙溝├─┼─┼────┼────┼─────┼────┼───┼─────┼───┼─────┼───┼────┼─────┤│43│43│福聯興2│CT3-5010│096/02/03│9,692│1.662│16,108│3.990│38,671│0.929││54,779│├─┼─┼────┼────┼─────┼────┼───┼─────┼───┼─────┼───┼────┼─────┤│44│44│福聯興2│CT3-5010│096/03/14│8,084│1.662│13,436│3.990│32,255│0.989││45,691│├─┼─┼────┼────┼─────┼────┼───┼─────┼───┼─────┼───┼────┼─────┤│45│45│福聯興2│CT3-5010│096/03/26│6,860│1.662│11,401│3.990│27,371│0.959││38,772│├─┼─┼────┼────┼─────┼────┼───┼─────┼───┼─────┼───┼────┼─────┤│46│46│福聯興2│CT3-5010│096/04/24│5,368│1.662│8,922│3.990│21,418│1.039││30,340│├─┼─┼────┼────┼─────┼────┼───┼─────┼───┼─────┼───┼────┼─────┤│47│47│福聯興2│CT3-5010│096/05/13│8,869│1.662│14,740│3.990│35,387│1.019││50,127│├─┼─┼────┼────┼─────┼────┼───┼─────┼───┼─────┼───┼────┼─────┤│48│48│福聯興2│CT3-5010│095/05/26│6,673│1.662│11,091│3.990│26,625│1.074││37,716│├─┼─┼────┼────┼─────┼────┼───┼─────┼───┼─────┼───┼────┼─────┤│49│49│福聯興2│CT3-5010│096/07/10│2,661│2.533│6,740│3.990│10,617│1.129│3,004│20,361│馬沙溝├─┼─┼────┼────┼─────┼────┼───┼─────┼───┼─────┼───┼────┼─────┤│50│50│福聯興2│CT3-5010│096/08/15│10,731│2.533│27,182│3.990│42,817│1.134││69,999│├─┼─┼────┼────┼─────┼────┼───┼─────┼───┼─────┼───┼────┼─────┤│51│51│福聯興2│CT3-5010│096/09/08│6,780│2.533│17,174│3.990│27,052│1.099││44,226│├─┼─┼────┼────┼─────┼────┼───┼─────┼───┼─────┼───┼────┼─────┤│52│52│福聯興2│CT3-5010│096/09/23│6,722│2.533│17,027│3.990│26,821│1.099││43,848│├─┼─┼────┼────┼─────┼────┼───┼─────┼───┼─────┼───┼────┼─────┤│53│53│福聯興2│CT3-5010│096/10/31│10,554│2.533│26,733│3.990│42,110│1.169││68,843│├─┼─┼────┼────┼─────┼────┼───┼─────┼───┼─────┼───┼────┼─────┤│54│54│福聯興2│CT3-5010│096/12/01│4,135│2.533│10,474│3.990│16,499│1.214││26,973│├─┼─┼────┼────┼─────┼────┼───┼─────┼───┼─────┼───┼────┼─────┤│55│55│福聯興2│CT3-5010│097/03/11│8,111│2.533│20,545│3.990│32,363│1.214││52,908│├─┼─┼────┼────┼─────┼────┼───┼─────┼───┼─────┼───┼────┼─────┤│56│56│福聯興2│CT3-5010│097/04/05│8,288│2.533│20,994│3.990│33,069│1.214││54,063│├─┼─┼────┼────┼─────┼────┼───┼─────┼───┼─────┼───┼────┼─────┤│57│57│福聯興2│CT3-5010│097/04/22│7,239│2.533│18,336│3.990│28,884│1.214││47,220│├─┼─┼────┼────┼─────┼────┼───┼─────┼───┼─────┼───┼────┼─────┤│58│58│福聯興2│CT3-5010│097/05/19│7,732│2.533│19,585│3.990│30,851│1.214││50,436│├─┼─┼────┼────┼─────┼────┼───┼─────┼───┼─────┼───┼────┼─────┤│59│59│福聯興2│CT3-5010│097/06/02│7,175│3.457│24,804│2.590│18,583│1.364││43,387│├─┼─┼────┼────┼─────┼────┼───┼─────┼───┼─────┼───┼────┼─────┤│60│60│福聯興2│CT3-5010│097/06/20│10,020│3.457│34,639│2.590│25,952│1.364││60,591│├─┼─┼────┼────┼─────┼────┼───┼─────┼───┼─────┼───┼────┼─────┤│61│61│福聯興2│CT3-5010│097/07/15│9,405│3.681│34,620│2.590│24,359│1.444││58,979│├─┼─┼────┼────┼─────┼────┼───┼─────┼───┼─────┼───┼────┼─────┤│62│62│福聯興2│CT3-5010│097/08/09│7,617│3.373│25,692│2.590│19,728│1.334││45,420│├─┼─┼────┼────┼─────┼────┼───┼─────┼───┼─────┼───┼────┼─────┤│63│63│福聯興2│CT3-5010│097/08/29│10,284│3.205│32,960│2.590│26,636│1.274││59,596│├─┼─┼────┼────┼─────┼────┼───┼─────┼───┼─────┼───┼────┼─────┤│64│64│福聯興2│CT3-5010│098/02/23│-59,239│1.749│-103,609│3.990│-236,363│0.824││-339,972│├─┼─┼────┼────┼─────┼────┼───┼─────┼───┼─────┼───┼────┼─────┤│65│65│福聯興2│CT3-5010│098/03/16│-15,278│1.819│-27,790│3.990│-60,959│0.849││-88,749│├─┼─┼────┼────┼─────┼────┼───┼─────┼───┼─────┼───┼────┼─────┤│66│66│福聯興2│CT3-5010│098/04/14│-25,768│2.085│-53,726│3.990│-102,814│0.944││-152,540│├─┼─┼────┼────┼─────┼────┼───┼─────┼───┼─────┼───┼────┼─────┤│67│67│福聯興2│CT3-5010│098/04/25│1,483│2.029│3,009│3.990│5,917│0.924││8,926│├─┼─┼────┼────┼─────┼────┼───┼─────┼───┼─────┼───┼────┼─────┤│68│68│福聯興2│CT3-5010│098/05/13│-19,074│2.155│-41,104│3.990│-76,105│0.969││-117,209│├─┼─┼────┼────┼─────┼────┼───┼─────┼───┼─────┼───┼────┼─────┤│69│69│福聯興2│CT3-5010│098/06/04│-21,339│2.295│-48,973│3.990│-85,142│1.019││-134,115│├─┼─┼────┼────┼─────┼────┼───┼─────┼───┼─────┼───┼────┼─────┤│70│70│福聯興2│CT3-5010│098/06/19│-14,217│2.365│-33,623│3.990│-56,725│1.044│-14,842│-105,190│南市安平├─┼─┼────┼────┼─────┼────┼───┼─────┼───┼─────┼───┼────┼─────┤│71│71│福聯興2│CT3-5010│098/07/30│-19,334│2.491│-48,160│3.990│-77,142│1.089││-125,302│├─┼─┼────┼────┼─────┼────┼───┼─────┼───┼─────┼───┼────┼─────┤│72│72│福聯興2│CT3-5010│098/08/18│-16,654│2.589│-43,093│3.990│-66,413│1.124││-109,506│├─┼─┼────┼────┼─────┼────┼───┼─────┼───┼─────┼───┼────┼─────┤│73│73│福聯興2│CT3-5010│098/09/07│-11,652│2.645│-30,819│3.990│-46,491│1.144││-77,310│├─┼─┼────┼────┼─────┼────┼───┼─────┼───┼─────┼───┼────┼─────┤│74│74│福聯興2│CT3-5010│098/10/09│-20,876│2.491│-52,002│3.990│-83,295│1.089││-135,297│├─┼─┼────┴────┴─────┼────┼───┼─────┼───┼─────┼───┼────┼─────┤│││合計││││││││3,074,969│└─┴─┴───────────────┴────┴───┴─────┴───┴─────┴───┴────┴─────┘附表二:
┌────┬────┬──────────────┬──────────────┬─────┐│││漁業執照登記│實際安裝│││船名│船編├──┬───┬───┬───┼──┬───┬───┬───┤違規期間││││主機│副機1│副機2│冷凍機│主機│副機1│副機2│冷凍機││├────┼────┼──┼───┼───┼───┼──┼───┼───┼───┼─────┤│││850│70│0│v│450│70│0│v│93/10/21~││││││││││││94/8/11││福聯興2│CT3-5010├──┼───┼───┼───┼──┼───┼───┼───┼─────┤│││850│160│0│v│450│160│0│v│94/8/12~││││││││││││98/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