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5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7574號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債務人 林冠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貳拾柒元及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冠華於民國100年6月24日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規定,信用卡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7.9至百分之19.9)之浮動利率計付之利息及逾期未滿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至民國101年3月5日止尚積欠新臺幣(下同)16,727元整未給付,覆經催討,迄未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16,727元,及其中14,337元自民國101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計付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