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7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韵珮
鄭朱杏 吳宣誼 陳錥萱 顏郁純 鍾翠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青華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為新臺幣(下同)209,4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書記官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