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31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啟仁
李源得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於民國100年5月30日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傳喚證人即共同被告李源得及相關證人,以及向醫院調閱病歷資料之必要,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恩慈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31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啟仁
李源得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於民國100年5月30日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傳喚證人即共同被告李源得及相關證人,以及向醫院調閱病歷資料之必要,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