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251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業菖

選任辯護人陳鈺林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5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4月15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黃業菖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7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3月7日上午9時30分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本案尚待提示及調查之證據已附卷,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得聲請閱卷,並於114年4月15日審理期日前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立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賀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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