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
原告 李則諭
兼
法定代理人 林美金
李榮財
原告 李潘秀卿
共同
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 律師
被告 陳聖全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柏憲
法官王龍寬
法官鍾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書記官蘇寬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