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6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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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69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鄭文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郭益祐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本庭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家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書記官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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