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6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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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69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鄭文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郭益祐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本庭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家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書記官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