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勞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120號原告 張瓊文 被告華資粧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國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7月8日裁定,請原告於7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同年7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書記官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