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審交附民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79號原告 黃麗鳳 訴訟代理人 楊志凱 律師
蔡尚琪 律師 謝承霖 律師被告 翁來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73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黃政忠
法官翁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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