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55號上訴人欣禧鋼鐵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國仲 上訴人 吳佳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8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015,3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5,064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書記官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