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會議決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7號原告 林淑勉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 律師被告嘉義縣太保市祥和社區發展協會法定代理人 龔朝賢 訴訟代理人 張佩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1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被告之第三屆第四次會員大會會議決議之紀錄,被告應針對原告104年12月3日陳報狀所附之組織章程提出說明。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