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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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08號原告 王資雅 訴訟代理人 賴啟芳 被告 朱永輝
王永彬 王炳南 簡溪川 王玉雲 王溪河 王瓊雲 王足 王溪宗施廖秀惠嚴 廖秀枝 廖正男 曾雲鳳 曾照鳳 薛永承 薛聖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分割坐落嘉義縣○○鎮○○○○段○○○○○號之土地為兩造共有,原告應有部分為5040分之1698,又上開土地面積10081.2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000元,有土地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96,435元(土地面積10081.2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000元×持分1698/5040=3,396,43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書記官劉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