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06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被告嘉義市政府稅務局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市政府稅務局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新臺幣(下同)5,096,817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96,817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書記官劉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