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16號原告 侯文勝 被告游 黃貴蘭 被告 游敏郎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游黃貴蘭 、游敏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游黃貴蘭、游敏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萬元,應繳裁判費161,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1,100元。
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於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