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969號
原告 曾韻庭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鮑秀枝 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56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陳報請求金額22,300元之計算式、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