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小字第42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423號

原告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訴訟代理人 鍾易軒

蔡淯修

被告 徐嫄雅徐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貳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新臺幣壹仟捌佰元及違約金新臺幣柒仟貳佰貳拾貳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同時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暨添具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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