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0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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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000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柳晉 唯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108年度執沒字第1216號)認為不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 柳晉唯 雖有心清償所欠之詐欺所得之款項,但礙於受刑人因案在監服刑中,除在監以勞作賺取勞作金外,並無其他賺取金錢之方式,來償還所欠的款項。受刑人在監之保管金,係家人寄予受刑人在監購買日常生活所需之必要用品,並非受刑人所賺取,受刑人觸法受罰,當以服刑中工作所得之勞作金扣除,不應連帶處罰自受刑人家屬所匯入之保管金來扣款,如由保管金扣款,等同處罰家屬,該執行如同霸凌受刑人之家屬,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觀其立法目的在於以聲明異議,請求法院裁定變更或撤銷檢察官不當之執行指揮,期無錯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又按罰金、罰鍰、沒收、沒入、追徵、追繳及抵償之裁判,應依檢察官之命令執行之;前條裁判之執行,準用執行民事裁判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1項前段、第471條第1項雖分別定有明文,然刑事執行程序與民事執行程序既有相異之處,自應就性質相近者始得準用。
三、受刑人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服刑中,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依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947號判決受刑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並諭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聲明異議意旨主張臺中地檢署以108年度執沒字第1216號扣押受刑人之在監保管金云云。然經本院函詢臺中地檢署,請就受刑人聲明異議內容,表示意見,臺中地檢署業於民國108年7月30日以中檢達量108執沒1216字第1089080295號函覆:「本署108年度執沒字第1216號受刑人柳晉唯詐欺案件之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係依貴院106年度訴字第1947號判決執行其犯罪所得。另本署未曾行文向監所扣受刑人柳晉唯之在監保管金。」,有臺中地檢署函文及該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附卷可佐,是受刑人針對臺中地檢署108年度執沒字第1216號異議檢察官扣押在監保管金云云,似有所誤解,可認受刑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馨云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