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1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91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庠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八.六三計算之利息,暨加計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