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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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9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凃禎 和律師被告己○○○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丙○○
乙○○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本件請求何人為拆除行為及其所應拆除之標的,何人為遷讓返還及返還之標的,並重新整理訴之聲明到院,繕本逕送達各該被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書記官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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