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小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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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苗小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苗小字第361號原告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甲○○複代理人丁○○被告戊○○
乙○○
號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