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93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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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9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93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陳慶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陸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捌佰玖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慶南於民國93年8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3年
8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164,665元,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