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91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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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9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919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務人 張金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玖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零貳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張金英〈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六條規定,應加付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七一計算之循環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95年4月23日止,尚結欠新臺幣30,021元消費款、新臺幣1,936元循環利息,總計新臺幣31,957元未為清償,經聲請人屢催未果。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