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11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119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知鎌(原名楊國驊)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4161號、第15956號、第159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楊知鎌(原名楊國驊)於民國106年9月28日中午12時25分許,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 方芷婷 ,沿臺中市○○區○○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於慢車道上,至中正路339號前時,本應注意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光或手勢,且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而依當時情形,天候為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由慢車道向左變換車道行駛於快車道,復又未打方向燈,由快車道驟然向右往路外行駛,適告訴人 葉依真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區○○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於慢車道上,駛至該處時,閃煞不及,2車發生碰撞,告訴人葉依真人車倒地後,再碰撞 蘇慧萱 、謝郁敏分別停放於路旁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MAV-8359號普通重型機車,致告訴人葉依真受有左眉部撕裂傷3.5公分、左手及右膝挫傷併拉傷、左眼眶、右腰挫傷等傷害;方芷婷受有右側脛骨腓骨開放性骨折之傷害(方芷婷部分業經撤回告訴)。因認被告楊知鎌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
1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所犯係屬刑事訴訟法第
376條第1款所列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行獨任審判。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見107年度偵字第15957號偵卷第17頁)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景銘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劉子瑩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