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執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勞執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執字第2號聲請人 江皓宇 相對人寀華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李隆吉
陳榮發 李世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關於「相對人寀華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世田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寀華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李隆吉住宜蘭縣○○鎮○○路00○0號、陳榮發住宜蘭縣○○鎮○○路00○00號、李世田住宜蘭縣○○鎮○○里○○路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書記官張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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