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31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黃榮裕 被告 蕭展昌 即鼎超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萬8,7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書記官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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