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234號聲請人 曾俊維 上聲請人因揚軒工程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五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四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揚軒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清算申報,國稅局迄今尚未查核完成,致無法於6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調閱本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151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6年8月4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