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9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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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92號聲請人 林孟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2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書記官黃炎煌┌─────────────────────────────────┐│股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49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樺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5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