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清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清字第35號債務人 郭逸宏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書記官丁柔云附件:
1.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公司名稱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
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
3年7至9月薪資單。
2.提出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
3.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101年8月
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4.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5.提出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6.說明債務人及子女是否定期領取相關社會補助或保險給付?
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7.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8.提出易展有限公司近三年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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