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657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657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6571號聲請人 王梓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鍾佳 勳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一、 陳明 相對人姓名為鍾佳「勳」或鍾佳「ꆼ」?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