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竹小調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竹小調字第680號聲請人 梁威超 相對人摩利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嘉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係設於新北市新店區,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故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書記官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