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1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1732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李慶華 關係人(即拋棄繼承權人)
趙閏局 趙展鴻 趙春金 吳趙菊仔 關係人即被選任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代理人 李燿光 被繼承人 趙春成 (亡)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08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而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