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13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323號
原   告  王森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庭睿蔡招順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093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
1,000元,應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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