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6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當事人間97年度裁全字第4694號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請求,聲請本院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已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7年度執全字第2796號民事保全程序卷宗核閱無誤,且有本院案件繫屬查詢明細表在卷足憑。從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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