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673號聲請人 蔡金英 相對人 蔡美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十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1紙,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民國
110年5月25日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本票附表:110年度司票字第67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9年4月25日│10,000元│未載│CH733054││├──┼──────┼───────┼──────┼─────┼──┤│002│109年4月25日│10,000元│未載│CH733106││├──┼──────┼───────┼──────┼─────┼──┤│003│109年4月25日│10,000元│未載│CH733107││├──┼──────┼───────┼──────┼─────┼──┤│004│109年4月25日│10,000元│未載│CH733108││├──┼──────┼───────┼──────┼─────┼──┤│005│109年4月25日│10,000元│未載│CH733109││├──┼──────┼───────┼──────┼─────┼──┤│006│109年4月25日│10,000元│未載│CH733110││├──┼──────┼───────┼──────┼─────┼──┤│007│109年4月25日│10,000元│未載│CH733111││├──┼──────┼───────┼──────┼─────┼──┤│008│109年4月25日│10,000元│未載│CH733112││├──┼──────┼───────┼──────┼─────┼──┤│009│109年4月25日│10,000元│未載│CH733113││├──┼──────┼───────┼──────┼─────┼──┤│010│109年4月25日│10,000元│未載│CH733114││├──┼──────┼───────┼──────┼─────┼──┤│011│109年4月25日│10,000元│未載│CH733115││├──┼──────┼───────┼──────┼─────┼──┤│012│109年4月25日│10,000元│未載│CH733116││├──┼──────┼───────┼──────┼─────┼──┤│013│109年4月25日│10,000元│未載│CH733117││├──┼──────┼───────┼──────┼─────┼──┤│014│109年4月25日│10,000元│未載│CH733118││├──┼──────┼───────┼──────┼─────┼──┤│015│109年4月25日│10,000元│未載│CH733119││├──┼──────┼───────┼──────┼─────┼──┤│016│109年4月25日│10,000元│未載│CH733120││├──┼──────┼───────┼──────┼─────┼──┤│017│109年4月25日│10,000元│未載│CH733121││├──┼──────┼───────┼──────┼─────┼──┤│018│109年4月25日│10,000元│未載│CH733122││├──┼──────┼───────┼──────┼─────┼──┤│019│109年4月25日│10,000元│未載│CH733123││├──┼──────┼───────┼──────┼─────┼──┤│020│109年4月25日│10,000元│未載│CH733124││├──┼──────┼───────┼──────┼─────┼──┤│021│109年4月25日│10,000元│未載│CH733125││└──┴──────┴───────┴──────┴─────┴──┘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