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花原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花原簡附民字第12號原告鴻君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蓮花 被告 林竣宇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6年度花簡字第18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竣宇被訴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有前項情形,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顏維助
法官陳裕涵法官吳志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年9月14日
書記官李如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