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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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信徒資格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095號上訴人即被告高雄關帝廟法定代理人 黃富濃 (原名 黃富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子雲 間102年度訴字第2095號確認信徒資格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書記官蘇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