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竹交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16號原告 曾維燠 被告 楊文睿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4年度竹交簡字第59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楊惠芬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書記官沈藝珠